电影发展基金

  • 电影发展基金(发展基金)最初于1999年成立,以资助有利香港电影业长远发展的项目。
  • 政府于2007年7月将3亿元注入发展基金,并扩大其适用范畴以资助中低成本的电影制作。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创意香港」辖下的香港电影发展局秘书处负责管理发展基金。

目标

发展基金旨在资助有利香港电影业发展的项目和活动,包括:
  1. 提供有限度资助给中低成本的电影制作;
  2. 加强在内地和海外推广香港电影;
  3. 加强在电影制作和发行各方面培训人才的措施;以及
  4. 提高本地观众对香港电影的兴趣和欣赏能力。

申请资格

  • 申请人必须为在本港注册的电影制作公司、电影业的机构或相关团体。
  • 如申请发展基金资助电影制作,申请人在通常情况下须在过去10年制作至少2部供本港电影院作商业放映的电影。申请人如不符合此资历要求,可聘请能符合此资历要求的电影导演或个人监制。

有关计划须符合的条件

  1. 申请资助电影制作,有关影片计划须:
    • 具备完整剧本,所制作电影拟于本港的电影院作商业放映,预算制作费不超过1,200万元;
    • 获确定为符合商业效益,并得到第三者融资提供某种形式的资助,例如预算制作费的50%;
    • 有至少一半主要演员和工作人员1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
    • 可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获取准许向公众放映的证书。
  2. 申请资助其他电影相关计划, 有关计划须:
    • 有利于本港电影业的整体发展;
    • 惠及整个电影业,而非只有利于个别私人公司或由私人公司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
    • 以非牟利性质为主。

申请

申请人可提交超过一份申请,费用全免。有关申请的程序及资格,申请人应查阅相关的申请指引。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可在此下载:

合约安排

关于资助电影制作的申请,成功申请人将需与政府履行相关资助合约。有关详细的合约安排,请按这里

「电影发展基金」的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亦可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电影发展局秘书处
地址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0楼
电话 : (852) 2594 5846
传真 : (852) 2824 0595
电邮地址 : info@fdc.gov.hk

 


附注

(1)影片的主要演员和工作人员包括下列类别─ i)导演;ii)个人监制;iii)编剧;iv)男主角;以及v)女主角。在这五类人员中,某类别只要最少聘用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该类别即会被视为「本地」类别。要符合申请基金条件,影片计划必须最少有三个「本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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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c) | 重要告示 | 修订日期: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