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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例
动物
在香港,动物受到《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的保护。这条例严禁残酷对待或疏忽照顾动物,使它们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爱护动物协会吁请制片商在拍片时关注动物的身心健康,按有关动物的习性为它们提供适当的环境,免使它们不适。
版权
版权是自动拥有的权利。只要是受保护类别的作品,创作后即受版权保障。版权作品毋须在香港注册,也受到法律保护。
在香港,影片属于受保护类别。不论影片是在香港发行还是在海外发行,不论制作人或主要导演家在香港或海外,也不论制作公司在什么地方组成,版权都受到保障。
就版权保护来说,「影片」指可透过各种方法播放活动影像的任何媒介记录。除非该影片为早先存在的另一影片的复制品,否则都获得版权保护。影片附带的声带也是影片的一部分。
影片版权受保护的期限,视乎该影片的主要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或特别为影片创作并用于影片中的音乐的创作人的寿命而定,以他们之中最后身故一人的死亡日期计算。版权有效期为最后身故者死亡当年年终起计的50年。
侵犯影片版权的行为包括未经版权拥有人允许对版权作品进行下述作为:
- 复制;
- 向公众发放有关作品的复制品;
- 向公众出租该作品的复制品;
-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复制品;
- 公开演出、放映或播放有关作品;
- 广播有关作品,或把作品包括于有线传播服务内;
- 制作有关作品的改编本;
- 不是为了私人及家居用途而把有关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
- 在业务中管有有关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
- 出售、出租、要约出售或要约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有关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
- 在业务中分发有关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或在非业务中分发有关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
在侵犯版权诉讼中,版权拥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补救的要求,主要是以损害赔偿、强制令、交出利润或交付令等方式作为补救。
- 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 不是为了私人及家居用途而把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
- 在业务中管有影片的侵犯版权复制品,或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以期在业务中出售或出租该侵犯版权复制品,或在包含经销侵犯版权复制品的业务中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
- 在业务中出售或出租、要约出售或要约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侵犯版权复制品;
- 在包含经销侵犯版权复制品的业务中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或在非业务中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而发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
凡触犯以上任何一项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四年。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处所藏有疑属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或东西,或藏有制作该等复制品的工具,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有关人员进入该处所搜查。获授权人员可以检取、移走或扣留该等物品。任何经这项程序检取的物品,均有可能被没收。
为防止在公众娱乐场所盗录的行为,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或无合理解释而在戏院、剧院或音乐厅等用作放映电影或表演的地方管有摄录器材,即属犯罪。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千元;如属再犯,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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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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